《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7
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山东省统一命题,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由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机构承担。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命审题和题库建设、考试工作监督检查,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的机构统一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命审题和阅卷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负责委派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煤矿安全类别专业科目的命审题和阅卷人员。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实务》按照专业类别设置,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滚动周期内,考生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第八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施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应报考相应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变更注册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生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考。考点设在设区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报考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缩减考点区域布置数量或统一设在济南市。 第十一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交报考人员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报名时,由省应急管理厅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颁发相应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在执业注册中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的,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举办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六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